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聲請人 張裕政 相對人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程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 張朝翔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程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張朝翔」之記載係「楊程傑」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靖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