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洪怡穎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零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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