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即受刑人保證金繳納收據、本院對具保人即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均為影本),且受刑人並未遭羈押或入監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