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 呂宜庭 被告 徐雲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為通姦行為之損害賠償,惟被告之住所地係桃園縣○○鄉○○村○○鄰○○路○○○巷○號7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並非本院管轄區域。此外,依據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亦無從認定被告為通姦行為之侵權行為地為本院管轄區域(蓋依原告起訴所附不起訴處分書係主張被告於桃園縣蘆竹鄉南崁附近汽車旅館為通姦行為),有起訴狀及所附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