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字第1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馬小字第16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字第16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事件中,超額收受
原告支付之會款及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612元,現應如數
返還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提出抵銷抗辯,主張原告
另應給付13,554元之會款等情,亦經本院97年度馬小字第164號
民事判決認定在案,自得予以抵銷。因此,原告之訴,已無理由
,應予駁回。此外,有關裁判費之負擔,則依循97年度馬小字第
164號民事判決之同一酌定方式,為避免雙方相互求償關係趨於
複雜,而由兩造各自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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