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0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素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707號、113年度偵字第26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胡素珍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