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3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重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重國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彭重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代購演唱會門票,竟於收受款項後,因自身經濟困難僅交付4張演唱會門票及退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其餘款項即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肄業智識程度,自陳目前無業,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2條第2項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其中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以本案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上揭修正增訂後之規定論處。查被告侵占告訴人之款項為新臺幣277,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見扣案或返還告訴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681號被告彭重國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已遷出國
外)(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
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重國於民國103年12月間,向友人 李亭萱 表示因任職之樂米創意有限公司為「2015年 江蕙 巡迴演唱會」之協辦單位,可代為訂購上開演唱會之門票,李亭萱遂自104年1月間某日起,陸續向彭重國訂購如附表所示票價之門票共計87張,並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2,600元至彭重國指定之帳戶。
詎彭重國取得上開款項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僅於104年8月4日交付每張價值6,800元之上開演唱會門票共4張與李亭萱,並退還88,400元之款項,餘款277,000元則挪為己用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李亭萱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重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施汎泉 於偵查之中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被告承諾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檢察官阮卓群附表┌──┬───────┬───────┬──────┐│編號│票價│訂購張數│金額│├──┼───────┼───────┼──────┤│㈠│6,800元│14張│95,200元│├──┼───────┼───────┼──────┤│㈡│5,800元│8張│46,400元│├──┼───────┼───────┼──────┤│㈢│4,800元│4張│19,200元│├──┼───────┼───────┼──────┤│㈣│3,800元│61張│231,800元│├──┼───────┼───────┼──────┤│總計││87張│39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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