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明偉前因下列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7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㈡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6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前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㈤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3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1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㈦末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2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㈤至㈦所處徒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乃與前揭㈠至㈣案所定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4月6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