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告 李金

被告 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