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