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聲請人 邱琤媙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3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663元,其對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保險金36,281元業經本院於110年4月20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債務人所提資產表、本院110年4月20日裁定等在卷可參,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10年6月18日新北院賢109司執消債清志消字第146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