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393號聲請人 黃英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宗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黃英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填載如附件,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
205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年7月20起生效。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