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46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廖 昱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聰華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永舜有限公司以被繼承人陳聰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200萬元,惟被繼承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聰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以109年度司繼字第683號裁定選任 林助信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683號案卷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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