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4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4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吳慧秦 債務人 張妙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仁愛區,非在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