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9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告 游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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