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35號聲請人五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林良梓 法定代理人 陳朱衣 法定代理人 陳沁紅 法定代理人 陳唯紅 法定代理人 陳思紅 法定代理人 林清正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法定代理人 林紫瑛 法定代理人 林紅瑛 法定代理人 林靖凱 法定代理人 謝麗霞 法定代理人 林淨淨 法定代理人 林玲如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法定代理人 林玟慧 法定代理人 林冠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五郎興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多筆土地待處分,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將儘速於近期內補推清算人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延展清算卷宗(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6號、103年度司聲字第1198號)審核結果,聲請人之清算人原為 陳榮東 會計師,惟陳榮東業於103年12月5日向聲請人之股東范林良梓等人為解除委任之意思表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7條、民法第549條第1項),並經股東受領該意思表示,陳榮東與聲請人之委任關係已終止,則聲請人應以全體股東之名義聲請本件延展清算完結,本院乃於104年2月26日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