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清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雅芳 間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