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上訴人 林秋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秋桂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併諭知沒收等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敘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意旨仍以其已迷途知返,確有心上進,與毒品絕緣,請斟酌其家庭、父母困苦之情,予以減輕其刑云云,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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