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693號債權人 陳意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
人?或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昆達 」二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填寫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昆達,惟支票簽發者僅為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又未見林昆達之背書。
㈡台端附表內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然依後附
退票理由單所示,提示日為民國110年3月29日,應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29日。
㈢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
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