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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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 陳素珍 被告 王瑞松 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於民國109年4月26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9年4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年4月26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