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42號原告 張瓊儀
蔡金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能秀 等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8,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萬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