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2號
103年度訴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欽炫選任辯護人王建元律師被告林義傑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被告 李建安 選任辯護人 鍾秀瑋 律師被告 孫東源 指定辯護人 馬興平 律師被告 曾孟賢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 商丙坤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林易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