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力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力創機械有限公司、甲○○、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下同)95年起向聲請人訂貨之貨款新臺幣(下同)9,925,108元,詎相對人尚欠本金9,925,108元,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98年4月13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提出聲請裁定拍賣之不動產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原卷附之謄本聲請日期為96年11月22日及96年12月4日,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聲請之謄本)②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請提出契約書),並釋明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是否屆至?③釋明尚欠貨款9,925,108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