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廖秀松並非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3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自無從請求承審該事件法官為迴避,所為聲請,當予駁回。至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聲請承審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3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經本院於同年11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就本院10
4年度重國字第103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抗告,104年度重國字第103號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所為聲請,自與上開說明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宋雲淳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