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陳玲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91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5%×4/36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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