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璿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原告與被告宏合精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