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第一○三七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告訴人乙○○嗣於本院調查時,就被告甲○○被訴毀損及傷害等告訴乃論之罪,表示不願訴追,並具狀撤回,依法即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不得適用簡易判決程序處刑,而應適用通常判決程序,核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及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