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2號原告乙○○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2,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