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 張國城 被告 高泊瑜 訴訟代理人 陳彩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由兩造提出證物(含書證如:支出傳票、會算單、請款書、匯款單等)之原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