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