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被告 陸泰陽
楊淑婷 葉長翰 林麗華 趙子巖 鄭漢榮 許曉琪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陸泰陽、楊淑婷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