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錦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緝字第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錦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謝枚霏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