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01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林美英陳林美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