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松具保人廖美麗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4653、493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廖美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廖美麗因被告廖錦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廖美麗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104年度毒偵字第4936號卷第39頁至第44頁)。茲本案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先後之住所即「桃園市○○區○○里○○鄰○○○街○○○○○號」、「桃園市○○區○○里○鄰○○街○○號」(見104年度毒偵字第4936號卷第4頁、第11頁、第40頁、毒偵字第4653號卷第3頁、第38頁),分別合法傳喚其應於105年4月21日、6月24日到庭行準備程序而不到場,並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卷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2份、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各3份在卷可憑;且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使被告到場等情,並有送達證書回執3紙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且被告及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是依卷內證據顯示,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