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尊爵 精緻診所即 嚴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被告甲
○○住所地在台北市士林區,尊爵精緻診所即 嚴逸霄 設於彰
化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註:為避免另一被告丙000000
000往返奔波,丙000000000得考慮委任甲○○
為訴訟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