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8號原告 黃榮欽 被告 周怡菱
張津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而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抵押物,參酌與之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樓層、屋齡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其價額約為2,180,500元(計算式:49,00044.5=2,180,5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