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 易明進 即原告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 王銘陽 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