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坤葆 上訴人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及上訴人陳麗琴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陳志雄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汪漢卿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