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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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1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