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秘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代理人 林翰緯 律師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如 律師相對人 劉國佑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與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劉國佑會計師就本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之下列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本院104年10月30日中間判決、民事準備
(十九)狀、民事準備(二十)狀、民事準備(二十一)狀、原證90號、原證100號、原證103號、富耀會計師事務所
106年4月26日富鑑委字第1060426001號及106年6月28日富鑑委字第1060628001號函及其附件、本件105年11月16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5月3日、106年5月31日、10
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與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計算有關之資料。
二、相對人劉國佑會計師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事件,本院前依原告之聲請,就原告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損害賠償所提出原證100號 許順雄 會計師「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就系爭營業秘密之研發成本調查,所參考之大立光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表、各部門組織變動情形分析、研發加工部門及研發自動化部門工作統計分析、研發部門費用統計分析等大立光公司內部且未經公開之資訊,及相關證人就前開資訊於本院所為之證述等,對被告 羅章浚 、 鄒永烽 、 謝炘穎 、 翁偉哲 、 朱威丞 、被告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陳錦隆 律師、陳維鈞律師、 劉喜 律師,被告輔佐人 高維亞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106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嗣原告又提出原證103號許順雄會計師「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就原告系爭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潛在損害予以估算,被告主張上開原證10
0、103「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涉及會計專業,有請 楊明 經會計師協助提出答辯之必要,本院已於106年7月21日對相對人楊明經會計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106年度民秘聲字第22號)。
三、嗣被告提出106年8月14日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主張楊明經會計師閱覽上開資料後,表示本件除一般會計原理原則外,尚涉及鑑識會計方法,建議再追加一位具有鑑識會計背景之會計師,為此聲請於下次庭期(106年8月30日)追加通知證人劉國佑會計師到庭作證,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應對劉國佑會計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惟考量庭期時間有限,下次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聲請傳訊之證人以劉國佑會計師一人為限,楊明經會計師如有意見以書面提出。又被告應於106年8月23日下班前,具狀就原證103許順雄會計師「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表示意見並將欲詢問證人之問題提出到院,及將電子檔提供本院書記官及證人許順雄會計師及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提出書狀及對證人所詢問題之責任,為本院前次庭期當庭曉諭,不因被告其後追加聲請傳訊證人劉國佑會計師而受影響)。
四、除本件主文列舉之訴訟資料之外,其餘與許順雄會計師作成原證100號、原證103號「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有關之原告大立光公司內部未經公開之資訊,亦屬本件秘密保持命令所涵蓋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宇修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