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060號
原   告 乙○○
            一八號
被   告 甲○○
            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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