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原告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祐璟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 律師
顏寧 律師被告 李方 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買賣價金,依其提出之合約書所載交貨地點為「台中市○區○○路○○○號」,本院即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1日簽立合約書,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HPElite800G4桌面迷你商用機(數量94台)、HPEliteDisplayE24323.8-inchMonitor(數量107台)、HPElitebook840G514吋商務筆電(數量17台)、
HPComfortGripWirelessMouseH2L63AA(數量17台)、筆電防盜鎖Laptopanti-theftlock(HP原廠)(數量4台)」等電腦暨相關產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68萬元(含稅)。合約書約定「一、付款方式:1.本設備通過甲方(即被告)驗收合格無誤,乙方得(即原告)檢具下列文件,向甲方請求支付本合約總價款:⑴與請款金額等額之統一發票。⑵出貨簽收單。⑶驗收單。…」。原告已依約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被告請求給付價金,然被告一再拖延付款,顯屬給付遲延。原告爰依上開合約書約定及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等情。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買賣於陸續交貨後,被告隨即向原告表示只需拆用以下數量:
HPElite800G4桌面迷你商用機13台
HPEliteDisplayE24323.8-inchMonitor17台
HPEIitebook840G514吋商務筆電8台
HPComfortGripWirelessMouseH2L63AA8台其餘貨品原封不拆退還原告。被告並向原告表示,願意立即支付上述拆封使用之貨品合計總價738,150元;而原封不拆退還之貨品,被告願意支付總價之15%計428,978元為補償。
原告出貨單備註2.載明「貨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以前,本單所列貨物權概屬本公司所有」,然被告請原告將原封不拆之貨品取回之要求,卻為原告所拒絕,是故原封不拆之貨品仍暫存於倉庫中。被告願意付款,但是有困難,希望原告能接受以上開條件和解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全部。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為真正之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23至34頁),其記載:「一、付款方式:1.本設備通過甲方(即被告)驗收合格無誤,乙方得(即原告)檢具下列文件,向甲方請求支付本合約總價款:⑴與請款金額等額之統一發票。⑵出貨簽收單。⑶驗收單。…」之約定,及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為真正之包含電子發票證明聯、出貨單(內含客戶驗收確認)之存證信函(影本見本院卷第35至46頁、第81至86頁),則原告請求被告依約付款,即非無據。另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結果相同。
(二)依被告所辯,無非希望原告接受其和解條件而已,並未見得以對抗原告請求之理由,經原告拒絕和解,無法強求。
經本院詢問被告:「如果兩造未能以上開條件和解,被告有無拒絕付款之法律依據?」被告答稱:「不清楚。」已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94頁),可見被告確無拒絕付款之法律依據,則原告請求給付價金,即足認為有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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