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1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4,
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