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8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育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48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文書記官胡家寧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龔育德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龔育德①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3月13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8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③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2日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2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於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23日以97年度交訴字第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①、
②、③、④案件,嗣經本院於98年5月18日以98年度聲字第4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於99年7月13日假釋出監,迄至99年9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龔育德仍不知悔改,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收受贓車1部。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編號2、3、4所示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 謝金憲 等人財物,得手後,變賣供己花用。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方式│損失財物│主文││號│││││││├─┼────┼────┼───┼──────┼──────┼────┤│1│103年5月│桃園市中│ 曾文駿 │龔育德明知名│車號000-000│龔育德收│││13日晚上│壢區廣州││為「 張小龍 」│號重機車1部│受贓物,│││7時30分│路325巷6││者交付之車號││累犯,處│││許│弄12號停││599-GHV號重││有期徒刑││││車場││機車係盜贓之││肆月,如││││││物,竟於103││易科罰金││││││年5月13日晚││,以新臺││││││上7時30分至││幣壹仟元││││││翌日晚上11時││折算壹日││││││間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收││││││││受後作為犯案││││││││用之交通工具│││├─┼────┼────┼───┼──────┼──────┼────┤│2│103年5月│新竹縣新│謝金憲│龔育德騎乘上│男用包包1個│龔育德犯│││14日晚上│埔鎮新關││述編號1收受│(內有現金2│侵入住宅│││11時5分│路88號之││之贓車,騎至│萬元、發票、│竊盜罪,│││許│住宅││謝金憲住處外│皮夾、證件)│累犯,處││││││,侵入住宅徒││有期徒刑││││││手行竊。││拾月。│├─┼────┼────┼───┼──────┼──────┼────┤│3│103年8月│新竹縣竹│倪薪証│徒手竊取倪薪│車號000-000│龔育德犯│││18日下午│北市博愛││証所有之車號│號重機車1部│竊盜罪,│││3時30分│街513號││917-GKT號重││累犯,處│││許│前││機車。││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3年8月│新竹縣新│ 戴碧娥 │龔育德騎乘上│I-PAD2台、│龔育德犯│││31日下午│埔鎮中正││述編號3竊得│I-PHONE1台、│踰越安全│││3時55分│路105巷6││之機車,騎至│I-POD1台、│設備、侵│││許│弄2號之││戴碧娥住處外│JBL音響1台、│入住宅竊││││住宅││,開啟窗戶,│、王品西堤餐│盜罪,累││││││踰越窗戶之安│券25張(以上│犯,處有││││││全設備,侵入│未尋獲)。│期徒刑拾││││││住宅內徒手行│CREEPER黑色│月。││││││竊。│腰包1個、太││││││││陽眼鏡1支、││││││││行動電源1台││││││││、SONY無線耳││││││││機1個、相機││││││││遙控器2支(││││││││TW-282、TC-2││││││││52)、GOPRO││││││││穩定器1支、││││││││BOSCH雷射測││││││││距儀1個、鉗││││││││式腳架1支、││││││││SONY相機1台││││││││、INTEL名片││││││││夾1個、中國││││││││石油卡1張、││││││││喇叭1個、I-││││││││padnano播放││││││││器1個、登山││││││││背包1個、行││││││││動硬碟1個、││││││││零錢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