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6號被告 尤烈鴻 具保人 尤寶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12838、14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寶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尤寶花因被告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後經本院通緝,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通緝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