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參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富發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之規定,自
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而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而就第一、二級毒品,固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針對毒品犯罪之特別規定,屬刑法之特別法,故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相關犯罪及沒收設有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業於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目的係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排除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以期使毒品犯罪沒收繼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是就毒品犯罪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規定情形下,始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
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
1項、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四、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訛。再被告陳富發因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6年6月3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00號、第301號、第
302號、第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備註│鑑定報告│├──┼───────────┼──┼───────────┼───────────┤│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前淨重合計4.2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取樣0.27公克鑑定用罄,│驗室104年11月16日調科│││││驗餘淨重合計3.93公克,│壹字第10423024620號鑑│││││經鑑驗結果均含毒品海洛│定書(見104年度毒偵字│││││因成分。│第5040號卷第63頁)│├──┼───────────┼──┼───────────┼───────────┤│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毛重0.27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取樣0.0051公克鑑定用罄│司105年12月6日出具之│││││,驗餘毛重0.2649公克,│UL/2016/B0000000號濫用│││││經鑑驗結果含毒品海洛因│藥物檢驗報告(見105年│││││成分。│度毒偵字第6854號卷第52││││││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毛重0.36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取樣0.0026公克鑑定用罄│司105年12月6日出具之│││││,驗餘毛重0.3574公克,│UL/2016/B0000000號濫用│││││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藥物檢驗報告(見105年│││││非他命成分。│度毒偵字第6854號卷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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