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8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