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著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ダイキンファインテック株式会社
DAIKINFINETECH,LTD(原名:東邦化成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三杉嘉彥 訴訟代理人 殷玉龍 律師
黃仁宜 律師 張仲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翰台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友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張中獻 律師本件改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曾啓謀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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