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 莊郭瑞菊
莊雅惠 莊富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聰榮 、 林全成 、 林金玉 、 林秋蓮 (上四人為 林莊壽妹 之承受訴訟人)因113年訴字第402號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