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童守源 債務人 謝皓恩
謝新發
謝陳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